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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人不喜欢逻辑学

现在很多人习惯采用两分法来观察世界,非左即右,非黑即白,非此即彼。例如,对于人的划分,习惯分为文科生、理科生。而对于文科生的典型刻板印象就是不讲逻辑。


套娃两分法

两分法,作为一种简单的世界观,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也够用了。毕竟生活不易,真没那么多时间去研究真实世界到底咋样。

因此不少人会在两分法基础上,不断套娃下去。例如,在将人群区分为文科生、理科生之后,进一步把是否懂逻辑、是否信科学、是否够客观等具像条件也按两分法往前者身上套。

由此衍生出一个中文互联网上的怪异现象,一些人刻板地认为文科生不懂逻辑、不讲科学、不够客观。


阴谋论

对于文科不讲逻辑这个问题,有一个常见的阴谋论。宣称有一只无形的手在操纵着中国教育界,故意把逻辑学从人文社科中摘出去。认为一旦人文社科掌握了逻辑学,就会威胁到无形大手的存在。

我不知道信这种阴谋论的人,有没有真正学过马哲。在整个中国的文科教育中,马哲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学科之一。在马哲里边,包括后续中特在内的整个思政教育中,因果关系、矛盾论、实践论、系统性原理、客观性原理以及发展与变化原理都是最基础的工具,无一不蕴含逻辑学的方法论。


不讲逻辑是老百姓遵循实践论的自然选择

逻辑学的推论过程,对于普通人来说有很大难处。例如,对于司法案件的推理,需要在掌握案件全面信息的基础上,经过冗长的逻辑推导才能得出裁判结论,但老百姓可顾不上那么多,他们要的是直观的结果。

我们知道,司法有两个正义,一个程序正义,一个结果正义。结果正义很直观,老百姓都懂。但程序正义就复杂了,一般法律人都搞不懂,更何况普通老百姓。

也就是因为程序正义复杂,因此操作空间很大,加上一堆屎山代码,时不时就出点幺蛾子,导致老百姓更难信任。

通常来说,司法程序里边有四个环节容易出问题:一是跌人眼镜的证据认定,二是稀奇古怪的法律规则适用,三是莫名其妙的法律原则,四是自由心证或者说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这四个幺蛾子地方如果要在逻辑推导过程中做到自洽,无疑需要对“程序正义”拥有充足地自信。

  1. 证据认定 我在之前一篇博客 怎样看待法官被当事人刺杀致死事件 曾提到:对于普通中国人来说,法律的公正就在于其确定性。一个明确的罪行对应一个明确的刑期,一个明确的损失对应一个明确的赔偿金额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凡谁打破这个规则,那法律将在他们面前毫无权威可言。可是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受当事人举证责任能力影响,一个明确的损失结果很难对应到一个确定的赔偿金额,总会出现很大浮动。并且这种浮动通常有着同一个规律:向下浮动。 证据这个东西是具有一定取巧成分和阶级性的,对于社会地位高的或者说有心之人,获取有利证据的难度通常很容易。例如在婚姻中,如果一方有心制造证据去夺取配偶财产,另一方很大概率要吃哑巴亏。现实中很多这类案件都是以证据劣势方失败告终,并且败诉方在多数情况下也都选择了认栽。但这并不意味着,老百姓内心认可这种搞法。一旦他们找到一个合适的宣泄口,就会引发巨大地舆论反噬。

  2. 法律规则 在中国,法律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除了正儿八经由全国人大线口颁布的法律外,还有数不胜数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立法,就连很多在一线办案的人员都搞不清状况。特别在某些部门法领域,一些单位甚至会拿出从未对外展示过的内部文件作为法律依据,有的甚至还不给法官看。明面上的规则已经让人无所适从,还有无数“潜规则”,这让老百姓怎么玩。在这种情况下,就连法院选择性适用法律也都不算个事了。比如,对于老百姓去找村委会盖章被刁难,一气之下自己找个假章盖上的行为。有的法院按照村委会位列于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之中的地位,认为这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有的按编制机构管理文件,认为这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有的按照地方文件判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有的认为只够成治安处罚只需要拘留几天;有的则只治安罚款。

  3. 法律原则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里面,多数强制性的法律规则背后通常都会跟着一个可以松动的兜底条款,即凡事都有例外。至于谁能够沾得上这个例外,就大有学问了。最近几年,我参与过两起运用兜底条款处理的刑事案件,都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不予立案。例如,其中一个是涉及数百人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被公司主动裁员的人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但这些人是被公司逼迫由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而后在中介利利诱下伪造文件骗保。如果只用法律规则,显然这几百人都得以诈骗罪判刑。但由于法律原则的存在,对于这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也可以认为不是犯罪,这就是法律模糊地带了。

  4. 自由心证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里就不用多说了。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未来几年的司法改革目标中,核心就是怎么约束司法权力。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规范专门法院设置。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构建协同高效的警务体制机制,推进地方公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改革,继续推进民航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人文社科的粗糙性

中国的老百姓可以不知道逻辑学的存在,也不想了解司法裁判的过程,更不会信任所谓程序正义,因为他们知道,只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结果正义才是最重要的。

在人文社科领域,由于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人的思想和行为,与理工科存在显著的区别,后者运用逻辑推导一个定理、演算一个数据基本不存在容错空间,结果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和可重复性。

但对于人的思想和行为研究,则很难做到如此精准,更多时候只能以简单的因果关系、主次矛盾来进行研究,运用一个较为粗糙的逻辑,快速得出一个近似的结论。

比如,美国总统这个位置上的人,无论谁来当,无论是男是女,无论黑人白人,相信对于中国大多数中国人而言,都不会觉得有什么明显区别,毕竟中美主要矛盾在这摆着。

也就是基于这种粗糙逻辑的使用,即便中国司法有那么多不确定因素存在,但依然是当下处理争议最理想解决方案。

毕竟从息事宁人的角度来看,现实中法院起码有99%以上的案件做到了结果正义,真正不服判的人还是极少数。

可惜人类行为天然容易出 Bug。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如果有个好战的美国总统宣布要轰炸伊拉克并逮捕一只猫,那可能绝大都数美国老百姓更关注的是要救下那只猫而不是救下伊拉克,毕竟老百姓根据常理能判断猫绝对是无辜的,但伊拉克则不好说。

Bug 是横梗在人文社科领域一个永远绕不过去的问题,不管是 1% 以下的可能存在不公的案件,离经叛道的川普,还是上边这只猫,都属于意外因素,类似统计学里边的离散值。

而这种 Bug 天然又被人类所关注,成为舆论场上永恒的主角。

为了解决这些 Bug,像在司法领域,那就得插入一堆摸棱两可的法律原则,设定一堆防止意外的兜底条款,搞一堆法律以外的法律解释,再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但也就像操作系统,模糊的逻辑越多,系统运行越拉跨,在跑完一重又一重屎山代码后,谁也不知道最后会得出个什么稀奇古怪的结果。

最终导致老百姓选择忽略过程只看结果。


结果正义

我在年轻的时候,由于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一度坚信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更重要。这套西方舶来品,对比而言,在逻辑上确实有厉害之处,看起来也更完美,而且在西方现实世界中有着强大的生命力。

但是在法律岗位上工作这么多年后,不得不说,群众的眼睛还是雪亮的。结果正义,是一个基于社会实践的必然选择。

就不在这里掰扯网上最为热门的那些司法案件了,讲讲最近热搜上江西万安县三个中专生当副镇长的事。

万安中专生事件

在万安中专生事件里,只有两个逻辑推导过程,相比司法程序中可能存在的多重模糊逻辑,已经算很理想的模型。

  1. 五类人员 五类人员这个事情,本来是体现政府选人用人灵活性,一个非常好的政策。毕竟就当代大学生来说,愿意在乡镇呆一辈子的人很少,而本地没有公务员编制但又长期呆基层的干部也想有个盼头。于是每五年从乡镇事业干部中抽奖1人担任乡镇领导班子的做法也就应运而生。

  2. 定向培养 定向培养这事在2010年之前广泛存在,如今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也还有。像万安这类地方,2010年以前,可能一个镇政府都找不出一个全日制本科生,定向培养基层干部将学历限制下探到中专也算是正常。一般而言,这些定向培养的中专学历干部大概率就是当个螺丝钉一辈子待在基层。实践中,我接触过的一些定向培养干部也大体如此。

但怪就怪在这两个政策在特定的三人身上被合并使用。通过两个逻辑推导,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三个定向培养的女中专生(在职大专)当上了副镇长。

这种合理运用逻辑推演的结果,在老百姓普遍相信程序正义的西方,可能是再稀松平常的事不过。别说两重推演,就是四重五重,人家可能也不会觉得有啥问题。

但中国老百姓能服吗?这种耍猴式把戏,能骗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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