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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急着搞阅核制

最近几年,关于司法改革的一个热门问题是“阅核制”的实施,即在上一轮司法改革后,法院在事实上朝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方向前行,由员额法官独立审判成为主流办案方式。但“阅核制”的出现,似乎在开倒车,法官独立审判后,裁判文书还得经庭长、院长阅核才能签发,感觉很像回到了以前的“科层制审批”状态。


什么是阅核制

阅核制全称应该叫“院庭长阅核制”,通常指在法院系统中,由法院院长或庭长对特定案件或法律文书进行审阅和核查的制度。这一制度通常用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1. 重点案件的阅核:对于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院长或庭长会亲自审阅案件材料、判决书等,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

  2. 法律文书的核查:对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进行复核,确保文书内容准确、格式规范、法律适用正确。

  3. 程序监督:对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避免程序瑕疵。

  4. 质量把关:通过阅核制,院长或庭长可以发现并纠正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升司法工作的整体水平。


阅核制有哪些弊端

“院庭长阅核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和规范性,但也存在一些潜在的弊端,理论界批评“阅核制”主要包括独立性、效率与司法质量方面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干预司法:主要是院庭长作为行政领导,可能会在阅核过程中对案件的审理施加不当影响,导致司法独立性受到削弱。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可能会因为担心院庭长的审查而倾向于迎合领导的意见,而非完全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断。

  2. 增加工作负担:院庭长需要对大量案件或法律文书进行审阅和核查,这可能会导致其工作负担过重,影响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法官在撰写法律文书时也可能会因为担心被阅核而花费更多时间进行修改和完善,从而延长案件审理周期。

  3. 效率降低:阅核制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流程变得更加复杂和耗时,影响司法效率。如果院庭长的阅核频率过高或范围过广,可能会导致案件积压,影响法院的整体工作进度。

  4. 责任分散:阅核制可能会导致责任分散,法官和院庭长之间的责任界限不够明确,出现问题时可能互相推诿。法官可能会认为有院庭长把关,从而放松对案件质量的自我要求。

  5. 形式主义倾向:在某些情况下,阅核制可能流于形式,院庭长只是简单地签字确认,而未真正进行实质性审查。这种形式化的阅核可能无法真正发现和解决问题,反而增加了不必要的程序负担。

  6. 影响法官独立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因为担心院庭长的审查而产生心理压力,影响其独立判断和决策。长期依赖院庭长的阅核,可能会削弱法官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感。


阅核制的必要性在哪

虽然阅核制貌似弊端很多,但从现实来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想法还是过于理想主义,实践中很容易搞出问题,使得整体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1. 法官认知的局限性:我在之前的文章曾多次提到,受制于法官个人认识能力的局限,在审判过程中很难避免因法官自身认知不足导致裁判结果出现纰漏,而这种认知通常需要长时间的工作经验积累才能较好的弥补。甚至于一些法官因为长期身处高薪审判岗位,与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脱节,其思维很可能带有一定的偏向性,容易影响到老百姓心目中公平正义的实现。

  2. 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在法官独任审判后,很容易搞出同案不同判的事情,即便在制度上打补丁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强制搜索同类裁判结果,但实际上这种制度执行并不完善,因为“同类案件”过于宽泛,很可能会查出来有数个不同判法,参照起来也很难有什么约束性可言。这里边最严重的是就同一个法院同类案件不同判,简直是突破了老百姓认知底线。比如我前些年参与处理的某小区住户起诉开发商违约的同一批案件,就因为案件分配给不同法官办理,判出来的结果天差地别。

  3. 司法责任的同一性:在关于阅核制的争论中,法院内部整体上持支持态度。比如很多院庭长认为在先前司法改革过程中,院庭长内部普遍出现了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除了审批延长审限这类无意义的形式主义签批,日常很难去过问其他员额法官案件审理情况,但在案件出责任后,院庭长却又都跑不掉。因为在宪法上,我国法院是由其整体来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凡是法院作出的判决,法院相关领导都得承担政治责任。从普通法官角度来看,也很容易赞同这种制度,因为案件独立审判所带来的终身追责压力,亦让他们亦步亦趋,如果有院庭长来帮助把把关,分担一下责任压力,自然是极好的。

最为重要的是,随着近年来多个因质疑判决不公而出现的报复法官、报复社会恶性案件被广泛关注,其中个别引发这些恶性事件的裁判结果得到广泛讨论,过程中多多少少暴露出独任审判的缺陷,自然而然也就加速了阅核制的到来。

当然,也不是说阅核制就一定能解决这种问题,相反它也有很多弊端,但归根结底,司法改革的核心一直就是责任划分问题,显然是阅核制更能匹配实际责任。毕竟,办错案对于法官个人来说只是直接责任,但是对院庭长却是主体责任。一个错案,可能对法官来说只是记过处分,可一旦引发连锁反应,很可能导致的是当地党政负责人、法院院庭长集体下台。这种时候,如果连个阅核制都没有,那承担主体责任的领导们也真是太冤了。

检察院也搞阅核制吗

检察院一直执行“阅核制”,毕竟检察院本身就是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长一直对案件具有最终决策权,只是在上一轮司法改革中,员额检察官一定程度参照法院搞了独任办案制度。自从法院这两年提出搞“阅核制”后,检察院内部进一步突出办案的层级责任,要求强化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健全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机制,在案件质量上通过压实业务部门自我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和相关部门协同管理责任切实防止错案发生。讲白了就是进一步加强办案过程监督管理,更加注重结果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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