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曾参加一个由金融办组织的会议,主要是研究一个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由于这个案件已经水落石出,加之个人感觉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故以此案例为引子,谈谈怎么预防集资诈骗问题。
什么是集资诈骗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集资诈骗,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常是混合在一起讲的。从罪名来看,主要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统称非法集资犯罪。对老百姓来说,不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从最终结果来看,大概率都是上当受骗,因此把两者都当成诈骗也不是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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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的标准
一般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符合金额100万元、人数150人、损失50万元这三个条件之一,就构成犯罪。而集资诈骗起点则是10万元。特殊情节可以进一步下探标准的就不细说了,毕竟这年头真要干这事的,很难不达到这些标准,动则几百亿的案件数见不鲜。
一般标准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集资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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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100万元 | 10万元 |
人数 | 150人 | — |
损失 | 50万元 | — |
本次案件简要案情
这个案件虽然已经办结,但保险起见还是不透露具体信息。简单概括如下。
总部位于某直辖市的 A 公司于会前一个月在我们这小地方注册一家分公司,该公司以当下热门的新质生产力科技概念,做了一个实体项目投资计划书,该项目可以拆分为无数小项目,并由分公司网点向公众推介,从而吸引投资。但在公众签署的书面协议上并没有约定收益回报率。
到这里,整个项目还是比较正常的,因为这种投资项目从现实来看确实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即便采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如果它真的是用在正常经营活动,那司法机关也不会去打扰它。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释〔2022〕5号
不过这种未知数收益,老百姓显然不会轻易掏钱,如果没有一个眼前利益放出来,这种项目几乎不可能推销出去。于是骚操作来了。
A 公司老板在另一个省的省会注册一家旅游公司 B,然后在我们这开了一个营业点。只要是参与投资前边分公司项目的人员,都可以按投资数额高低免费拿到一定比例的旅游券卡。这种券卡除了自用,还可以转卖。例如投资 5 万可以拿到 2.5 万的券。
至此,几乎可以断定前边所谓投资项目就是个幌子,即便调查发现 A 公司确实有相关业务活动,但这种业务活动规模与其吸纳资金显然不可能成比例。
最终,经过半个月运营,该分公司共获客 40 余人,吸引资金约 200 万元。有群众看到该项目后,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
案件研究情况
这是我第一次参与金融办的会议,虽然很早就知道有这么个部门,但在县一级,我一直感觉这就是个养老机构,毕竟很多职能都跟垂直管理机构重合,干不干没啥区别。去年金融监管改革后,进一步理顺了这些关系,国家层面在银保监会基础上设置了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并设地方派出机构。比如派出在县级的机构,全名为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南监管局·长沙分局·岳麓支局
这种模式。而地方金融管理局的设置则没有统一标准,特别是在市县两级,有的单设东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如东县地方金融管理局
,有的并在市县政府办公室,有的并在市县财政局,有的叫金融工作局,有的叫商务和金融局,但总的来说,央地之间金融监管职责从名字上就能看出个大概。国家层面的是监督管理,地方的是管理。
之所以要啰嗦一下金融监管机构,主要问题是金融管理对于地方来说是新事物。即便有些地方设置金融办、金融局多年,但恐怕很多时候都是为了方便政府去找银行贷款而设置的。
这次在金融办的召集下,大概有七八个部门人员参会。大家都谈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市场监管局同志的意见
A 公司的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对该分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分公司并没有超出范围经营。
该分公司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注册,市场监管部门只对其提交的材料作形式审查。
B 旅游公司的营业点也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注册,市场监管部门只对其提交的材料作形式审查。
旅游局同志的意见
B 旅游公司的营业网点注册违反法律规定,因为 B 公司未注册在本省,B 公司也未在本市注册分社。
对 B 旅游公司在本地设置营业网点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因 B 公司不在本省,处罚难度很大。
金融监管支局同志的意见
- A 公司分公司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这些存款都进入了 A 公司账户,要联系 A 公司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去核查难度很大。
公安同志的意见
A 公司分公司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 A 公司确实有相关实体投资项目,假设以本地目前掌握到的资金规模去核查,很可能没有效果。毕竟目前掌握到的资金量只有 200 余万,而 A 公司在某直辖市的项目投资显然不止这么点。这里边存在一个资金混同的问题,没法对这些资金去向进行区分。
A 公司在本省多地注册了分公司,应该都是从事的同类行为。只有将这些分公司的情况全部弄清,才能比较妥当的办好案件。
因 A 公司注册地在省外,按照办案管辖权限,一般只能由 A 公司注册地公安部门进行核查,否则容易被当成是在
远洋捕捞
。公安部门可以将调查结果作为犯罪线索向 A 公司所在地公安移送,但能案件能否办成功很难判断。
我的意见
A 公司暂时还没有暴雷,现在的处置纯粹是为了避免日后可能的暴雷造成投资群众利益受损,并不必然要通过刑事手段进行处置。
目前发现 A 公司分公司的资金吸收规模仅有 200 万,其中还有几个大户占了 100 多万。从办案角度看,如果这几个大户在调查过程中被证明是 A 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亲朋好友或特定关系人,那这 100 多万就不能被定义为非法吸收 公众 存款,案件也可能办不下去。但我们也不能等这个公司继续经营造成影响扩大,虽然那样更有利于办案,但同样,对群众造成的损失面可能会更大。
如果只是从维护本地投资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最佳方案显然是由有相关部门依照现有证据对 A 公司分公司和 B 公司网点负责人施压,尽量把他们赶出去。同时逐个联系这 40 名投资人,让他们赶紧想办法把钱追回。真等到 A 公司全国性暴雷后再来做,就迟了。
在 A 公司暴雷前想动用刑事手段来解决,难度非常大,不是我们这个小地方能搞得定的。一边做好本地的事,一边把信息通报出去即可,最终还是得 A 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来牵头解决。
案件结果
前些天收到这个案件的后续信息。在那次开会后不久,A 公司分公司和 B 公司的网点就都撤掉了,40 多名投资人里边能联系上的大部分都退了 6 成以上的资金,相当于花钱买了个教训。刚网上查了下,这个 A 公司现在已经无数官司缠身,估计离彻底暴雷破产也不远了。
案件启示
对于这类集资诈骗搞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确实很难在初始阶段进行犯罪预防,光是一个办案程序就卡的死死的。不过,就个人而言,只要坚信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提高防范意识,不贪图小便宜,几乎可以避免市面上 9 成以上诈骗套路。
近年来,时常看到有些中西部地方基层单位搞 远洋捕捞
,被媒体和公众当作落后、愚昧
的象征,以至于上峰不得不三番五次下禁令,从程序上对这种情况设置诸多障碍。但我觉得也不能把这种做法一棒子打死,很可能这些办案单位只是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为当地老百姓尽量争取一些利益、挽回一些损失,只是在地域隔阂和地域偏见所带来的思维定势下,这种声音都被淹没了。导致结果是,现实中几乎都是等到这些骗子公司暴雷后才处置,而一旦暴雷,那损失结果都是天文数字。
目前,只要是不认识的电话,都不接
我当年刚工作时打电话给老板,连续拨了四次他才接,然后问我为啥用一个
132
开头这么奇怪的电话号码,后来才知道这里边也有个不成文规矩。当时公司大多数人都是用139+区号+××××
这种,其中区号
是几个本地20多年前最开始用的全球通号段。只要用这些号码打过去,不管当时有没有人接,看到未接来电也都会打回来。现在这个习惯在老一点的同事里边还是一直保留。现在的骗人手法,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只有擦亮眼睛,多多注意,及时预防。
防不胜防,我们县反诈中心这几年来,每周至少通报 4 起,数量一直没有显著下降,累积下来,基本每个村都一堆被骗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