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大毕业生杨谨闻在毕业典礼上说完“去祖国最需要的地方”,转头便申请去美国攻读法学硕士的事件在网络上炒的很火,多数人以输出情绪为主,认为这就是个“两面人”。对于该毕业生内心想法我们无法考证,其实也没必要。但去美国学法律这事,在当下确实担得上“去祖国最需要的地方”这句话。
为何出国学法律算得上“去祖国最需要的地方”?
中国是 2000 年才加入 WTO ,在此前,国内法几乎不与世界联通,即便加入 WTO 之后,国内法学教育普遍以国内法为主,在国际法、国际私法上几乎就是一笔带过,甚至在我读大学那会,老师直言这种学科对学生今后毫无用处,大家随便看看就行。事实也如此,在加入 WTO 之后的 20 多年时间里,国内的涉外法学事业,几乎没有太多建树,与经济发展严重不相匹配。
在上月去西北政法大学参加培训期间,老师讲了几组数据:
目前全国 70 万律师中,能够从事涉外法律实务的律师不足 1 万人
目前全国能够在境外参与诉讼、仲裁庭审的律师不足 300 人,能够在 WTO 等国际组织争议解决机构中提供国际法律服务的律师不足 30 人
2023年,中国进出口总额 41.76 万亿元,其中 95% 的交易不得不使用外国法律规则,约定由外国法院和外国仲裁机构进处理争议事项。
在国内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的5%的交易中,95%以上案件都是内地加港澳台的案件。
近年来,在进出口贸易中,中国企业在国外开庭或仲裁的败诉率高达 95% 以上。
在联合国机构中,来自中国的公务员比例不足中国缴纳会费比例的 1/15,其中从事法律事务的几乎为 0,在国际法律规则构建方面,中国几乎没有参与权和话语权。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但现实中,国内懂英美法、懂外国法的人太少了,能够熟练运用外国法律规则去跟外国的政府、企业和各类机构去对抗的人员更是极其稀缺。欧美国家稍加运用法律规则,就能导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出现重大损失。
之前香港有一个例子,美国商务部将香港一家公司在大陆的子公司列入实体清单。为了对抗美国商务部,当时该公司找遍了国内以及香港法律界,结果一个能用的律师都没有,最后只能在美国当地花高价聘请律师去起诉美国商务部,结果还是败诉。
中国的涉外法治任重道远,亟需补齐外国法这一课
国内立法相对落后
在立法层面,目前主要的立法成果都是最近几年才出台,而且规则相当之粗糙,与欧美搞了上百年的国际法律规则,动则几百几千个条文以及数不胜数的案例相比,只能算是刚刚起步。
- 《出口管制法》(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 《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6月11日13届人大29次会议通过)
- 《不可靠实体清单管理条例》(商务部2020年第4号令)
- 《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条例》(商务部2019年8月)
- 《阻断外国法律和措施不适当域外适用办法》(商务部2021年1月9日)
外部法治环境对中国很不利
国际经济活动合规管控增加 因新冠疫情和乌俄冲突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环境恶化,贸易摩擦加剧,贸易保护主义快速升温,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收紧对国际经济活动合规管控,加强对国际经贸活动合法性审查,对违规交易处罚力度强化,国际经贸活动的不确定因素和交易风险明显抬升。
长臂管辖法律增多 自2018年以来美国单边制裁不断升级,在全球制造贸易摩擦,特别是针对中国采用长臂管辖,通过一系列制裁性贸易行政法令,加强域外执法,增强次级制裁,对我高科技产业、两用物项进出口和关键技术及物料进行管控,断供断链,封堵施限,持续制造贸易摩擦,全面挑战我对外开放基本国策,采取一系列法律举动,对冲我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经济合作,干扰我国内政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际履约环境恶化 自2022年2月24日乌俄冲突以来,美西形成对俄制裁联盟,俄罗斯实施反制措施,引发制裁与反制裁的法律战,导致全球经济动荡,世界经济面临高位通胀经济风险,出现粮食危机、能源危机、社会危机、供应链中断危机,多重风险叠加,国际经贸环境恶化,履约风险增大,加上新冠疫情影响,全球经济重振和复苏阻力增大,世界经济发展继续趋缓,各国面临疫情后的破产风潮和资产重组、跨境购并等法律问题。
碳排放法律规则复杂 为应对全球气候治理,各国普遍将碳排放管制与进出口贸易挂钩,采用法律措施限制高碳产业国际经贸活动和富碳产品进出口,交易成本增加,进出口的技术环境标准提高,贸易合规管控级别提升,外向型经济发展面临诸多制度型障碍。欧盟自2023年起实施碳边境措施法令,对进出口贸易施加碳税管控。
自身合规管理能力不强
- 企业合规能力不强 我国外向型企业对外经营中的合规管控、合规治理形势严峻,涉外企业普遍面临合规管理能力建设提升、风险管理和预防争端的工作强度、治理压力的影响。
近年来,市场经济法治化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强化,各国普遍基于国家经济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秩序安全、环境安全、数据安全、人权保护等因素考量,密织商事活动和市场秩序管控的立法网络,构建商事活动和市场秩序管理机制,强化合规管理行政执法和相关司法的手段,提升违规经营处罚力度,扩大对不合规行为的管辖范围和制裁对象。 凡此种种造成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我国海外投资和国际贸易面临交易国、投资东道国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及行业规则、规制多重制度型限制,全球经济进入贸易摩擦和违规处罚事件多发期,我国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合规压力空前增大,对我企业国际营商活动的合规管理和合规治理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变化和新标准。
特别是近年来,世界经济发展起伏动荡,地缘冲突频发,全球经济先后遭受世纪疫情和乌俄冲突的深度影响,世界经济发展趋缓,贸易保护主义迅速抬头,全球治理赤字、安全赤字、发展赤字相互交织,全球风险事件频发。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各国为转嫁国内经济衰退风险频频发动贸易制裁引发全球贸易摩擦,特别是针对中国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发展,美国等不断通过制裁性行政法令,滥用长臂管辖,扩大经济制裁的范围和对象,国际经济领域制裁与反制裁的法律战时有升级,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变量和各种不确定因素明显抬升,各种隐性经营风险和显性经营风险不断涌现,客观上对我国企业防范风险和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WTO 规则使用能力不强 受全球经济衰退和经济重振政策影响,WTO 体制内的合法性贸易限制措施被成员国普遍适用,借以保护国内市场,维护公平交易,国际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保障措施的法律争议频发,我国自1979年以来普遍遭受两反一保措施限制,给我进出口贸易带来严重影响。
树立新兴法律规则不够积极 科技变革对世界经济秩序带来深度影响,科技、金融与法治的多维融合不断加深,数据法学、算法、人工智能法学等新兴法学领域涌现,区块链、物联网、无人机、云计算、大数据等科技领域进入法律规制范围成为未来法治的新兴领域,人工智能和移动互联网为载体的涉外争议时有发生,在线争议解决、国际商事调解等新型国际商事争议处理机制已经出现,在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中产生大量现代法律问题,在取证、争议处理的程序法和实体规则适用上向法律服务业提出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跨国法律服务能力不强 全球经济领域制度型权利博弈加剧,争夺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竞争态势凸显,打造跨国经贸法律利益交汇点和战略支点渐成经济大国开展法律外交的战略目标。
应付“法律战”的能力不强 国际秩序变革进程复杂多变,各国普遍依赖涉外法律服务作为增强国际合作与发展竞争能力重要支撑,国际交往中的法律外交与法律战日渐成为常态,涉外法律服务业成为国家对外合作与竞争的重要力量,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成为国际合作与斗争的国家战略型行业。
这方面有一系列例子:包括孟晚舟案;华为、中兴案;中国停飞波音737 Max8索赔案;C919大飞机面临的法律问题;MH370航班失踪赔偿案、南海仲裁案;新疆棉花案;新冠病毒溯源及索赔及日本核污水排海法律应对等等,都是对方挑起的法律战。但因为我国在涉外法治方面的不足,导致很多时候只能花费巨额成本通过政治、外交或其他手段来应付,损失远远大过收益,而对方几乎没有花费任何成本。
涉外法治人才极其短缺
截至2023年11月,来自22个国家的218家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了282家代表机构,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180家。允许外国仲裁机构在华开展业务。目前全国执业律师67,7万人,全国律所3.9万家,基层法律服务机构1.3万家。粗略估计,能够从事涉外法律实务的律师不足1万人,能够在境外参与诉讼、仲裁庭审的律师不足300人,能够在WTO等国际组织争议解决机构中提供国际法律服务的律师不足30人,领军涉外法律人才严重匮乏,涉外律师严重短缺,国际法律服务能力和竞争力严重不足。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无论从数量规模、业务布局和质量与我国的大国地位和全面对外开放的实际需求既不对称,也不适应。我国是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大国,但却是涉外法律服务供给的短缺大国。涉外法律服务的领域不断拓展,新型涉外法律服务业态不断涌现,国际社会争夺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主要供应国、争议解决优选地的博弈不断加剧。在涉外法律服务实践中,我国还存在“三高”问题,迫切需要加快治理和扭转,以适应中国大国外交的需要、全面对外开放需要、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需要。
以上多数内容来自西北政法大学二级教授王瀚老师的授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