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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个人极端案事件

近期,我国连续发生多起个人极端案事件,其中个别案件甚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情况,对社会安定秩序造成严重恶劣影响。我在之前曾写过一篇 ​关于命案防范的一点思考 对常规命案防控,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简单梳理和介绍,但内容比较宽泛,相较当前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个人极端案事件而言,在具体防控策略上还是有不少区别,这里再补充一下个人对预防个人极端案事件的一点思考。


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案事件与普通命案的区别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一般而言,普通命案中绝大部分犯罪者都是针对特定人、特定对象,或与犯罪者有特定交集的群体,除严重精神障碍人员肇事肇祸外,选择随机杀人的比例极少。

1. 犯罪动机由个人恩怨上升为对社会不满

相比较而言,普通命案的动机通常更为个人化,可能涉及个人恩怨、经济纠纷、情感纠葛等。犯罪者通常是为了解决个人问题或满足个人欲望而采取极端手段。而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案事件通常是出于对社会、政府、特定群体或个人的强烈不满或仇恨。犯罪者可能感到被社会边缘化、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有强烈的心理创伤,希望通过极端行为来表达对社会的不满,甚至希望引起广泛的关注和恐慌。

2. 行为模式由隐蔽针对型转为公开实施

一般来说,普通命案的行为模式通常更为隐蔽,犯罪者可能选择在隐蔽场所实施犯罪,以避免被发现。犯罪行为可能更为直接和针对性,通常不会涉及大规模的暴力。而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案事件通常涉及大规模的暴力行为,犯罪者可能会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密集的地方实施犯罪,以造成尽可能多的伤亡和恐慌。犯罪者可能事先有计划,甚至可能留下宣言或视频,表达其不满和动机。

3. 影响范围从局部扩大到广泛恐慌

普通命案的影响通常局限于受害者和其家庭,社会影响相对较小。这类案件通常影响范围较小,即便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除非涉及特殊的背景或情节,一般人很难将自己代入从而产生恐慌心理。但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案事件一经发生便会迅速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引发社会恐慌,有的甚至能演变为局部甚至整体社会动荡。犯罪者的行为可能会被媒体广泛报道,导致公众对社会安全感的下降,甚至可能引发模仿效应。

此外,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案事件与恐怖袭击存在一定差异,后者更多的是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等动机,希望通过暴力行为达到特定的政治或社会目标,而且通常具有组织策划特征。


本轮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案事件与以往类似案件的区别

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案事件一直存在,我曾在工作中多次接触过部分类型极端案事件防控工作。例如,2021 年 100 周年纪念日前夕,有关部门曾下达紧急通知,要求坚决防止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案事件发生。此前两个星期内,国内多地连续发生多起报复社会的极端暴力犯罪,共致 11 人死亡,40 人受伤。

  1. 5月22日11时40分,大连刘某31岁,以驾车冲撞行人的极端方式实施犯罪,造成5死5伤。据警方调查,肇事者刘某,因投资失败无法接受,失去生活信心,就产生报复社会心理。

  2. 5月25日,河南安阳吴某当街持棍行凶,致12名学生2名群众受伤。经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吴某66岁,是一名单位退休工人,因生活失意,不习惯独居生活,引起了自己的强烈不满,产生了报复社会的想法。

  3. 5月29日晚,南京发生一起“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事件”,造成7人受伤。肇事者吉某41岁,由于感情纠纷对前妻行凶,多名群众面对持刀歹徒挺身而出,其中“南京胖哥”身受重伤。

  4. 6月5日下午14时27分,安徽安庆人民路步行街,一男子手持大刀无故砍伤多人,致6死14伤。经公安机关调查,吴某,男,25岁,无业,因家庭不顺,悲观厌世,而泄愤行凶。

本轮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案事件的最大特点是个别案件中出现罕见重大伤亡结果。在珠海 11·11 驾车冲撞案件中,一辆越野车冲入珠海体育中心人群中,共造成 35 人死亡,43 人重伤。

此前湖南衡阳曾发生过同类案件,2018年9月12日,一辆路虎冲入衡东县洣江广场人群,撞伤、砍伤多人,造成15人死亡,6人重伤,28人轻伤。

即便与更早前昆明火车站 301 恐怖袭击事件相比(在这场恐怖袭击事件中,8 名恐怖组织团伙共造成 31 人死亡、40 人重伤,101 人轻伤及轻微伤),此轮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案事件造成的伤亡后果亦要严重不少。


对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案事件的防控策略

我在前边提到的另一篇文章中已经详细列举了一般命案防控策略,大致有 15 个方面内容,并且这些防控事务都是整体推进,联动开展,对促进社会长期安全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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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点时段防控。分析每年命案易发高发时段,有针对性开展重点布控。例如,中国人有农历除夕前追债的传统,这段时间最容易发生因追讨欠款而产生恶性案件。
2. 治安形势实时分析研判。由公安运用大数据模型对辖区“警情、案情、舆情、社情”进行实时分析研判,组织开展相应应对措施。
3.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容易激化为刑事案件的婚恋家庭、经济往来、邻里关系、控违拆违等纠纷实施分级预警,逐个安排人员跟进化解,源头减少矛盾纠纷。
4. 突出问题整治。围绕当地容易滋生命案的突出治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解决问题隐患。例如,2018-2020年,中国开展了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共打掉涉黑组织3644个,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7万名。
5. “民转刑”命案防范。加强人民调解、诉讼、信访等工作衔接,确保将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能在公力救济渠道内解决,防止群众自发采取私立救济方式暴力维权。
6. “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运用传统道德方式倡导家庭内部和睦,防止家庭内部矛盾转化为命案。在各类命案统计中,家庭纠纷一直是导致的命案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7.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主要是对于具有犯罪前科人员以及可能存在的流窜作案人员加强排查,动态掌握人口信息,防止外来人口作案。在1980年代,中国曾发生多起极其严重的流窜杀人案件,其情节之恶劣,至今令人心悸。
8. 闲散青少年服务管理。对未就业就学的闲散青少年开展一对一帮扶管理,促进其就业就学,防止误入歧途。
9. 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和管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分级管控制度,全部落实监护人制度,做到“应治尽治”。最近10来年,由于中国的命案数持续走低,传统不被人们重视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问题开始凸现出来,通过几年努力,目前总体上已经得到了很好的遏制。
10. 特殊人群服务管理。主要是对于涉黑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对于酒后暴力、扬言报复等重点人员加强思想教育、心理疏导、人文关怀和危机干预。
11. 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主要是利用技术手段加强犯罪风险防控,加大警察巡逻力度,提高社会面见警率和警灯闪烁率,对潜在犯罪行为形成震慑。
12. 重点行业场所管理。主要是对容易引发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餐饮夜市、歌舞厅、棋牌室、中小旅店等场所加强管理,并严管严控枪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等。
13.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包括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完善校园安全防卫设施,加强师生矛盾纠纷和管制刀具危险物品排查,建立防治校园暴力、欺凌制度等内容。
14. 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运用各类普法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引导群众养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习惯。
15. 社会情绪监测和心理疏导服务。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反常的特殊群体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防止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从整体命案防控来看,本轮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案事件的发生,还是凸显出目前命案防控过程中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包括重点场所防控能力不足,重点人员排查管控不够到位,兜底制度保障还不够健全等问题,另外,这些问题的发生也当下外部形势变化、经济发展亦存在一定关联。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策略来看,起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大力改进:


重点场所防控

虽然在衡阳 9·12 事件后,国内广场、车站、学校等重点场所大幅增加了防冲撞设施建设,但这些设施的覆盖面和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一些重点场所受主客观条件制约尚未落实到位,一些防护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失效,一些防护设施本身防御能力不足。例如,珠海 11·11 事件中,珠海体育中心这种重点公共场所,本来是有设置防汽车冲入设施的,但在本次事件中,该设施并未起到应有保护作用。在山东东平佛山中学 9·3 事件(该案造成11死13伤,但暂未定性为故意案件)、湖南常德永安小学 11·19 等事件中,校园防护设施本身能够抵御一般车辆冲击,但在上下学高峰期校门口接送小孩的家长和学生聚集,仍然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作为两个小孩的家长,我平时接送小孩包括参与学校护路、轮值等过程中也感受到,个别学校受客观条件制约,确实很难在校门口做到很好的防护,对这些学校更多的还是应该从合理规划接送时间、增加路面见警率、增加机动防护设施等方面来预防。据我了解,目前各级教育部门都在对该问题进行紧急排查整治,相信对于提升校门口及周边安全防护能力会有一个比较明显的促进。

重点人群管控

最近“五失人员”概念在网络上很火,包括投资失败、生活失意、关系失和、心理失衡、精神失常等人群。我也是第一次见到这种表述,感觉有点诧异,经我反复查证,这个“五失人员”的概念,应该是在企业管理领域提出来的。只是正好迎合当下舆论风向,便被拉出来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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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失败员工
房产投资失败:有的地区房价大幅下跌或房产烂尾,导致房产价值缩水,员工背负高额房贷却资产贬值,经济压力骤增,心理压力骤大。
股票投资失败:虽然目前股票市场处于利好行情,但不同的股票股价波动大,倘若员工投入大量资金后股价暴跌,辛苦积攒的财富可能大幅缩水,甚至血本无归。
信托投资失败:信托产品是一种高利率的投资产品,但易出现违约等情况,员工原本期望的稳定收益落空,资金回收困难。
生意投资失败:很多员工家庭成员创业或参与商业投资项目失败,不仅损失资金,还可能背负债务,对个人经济状况打击巨大。
遭遇网络诈骗:在网络环境日益复杂的今天,员工很可能因网络诈骗而损失钱财,有的甚至是多年积蓄,经济上陷入困境。

二、关系失和员工
夫妻关系失和:夫妻间频繁争吵、感情冷淡甚至面临离婚危机,家庭氛围紧张压抑。
领导同事关系失和:与领导相处不融洽,可能面临不公平对待、批评指责过多等情况;与同事关系不好,会在工作环境中感受到孤立和排挤。
兄弟姐妹关系失和:家庭内部兄弟姐妹间因财产分割、赡养父母等问题产生矛盾冲突。
父母关系失和:可能因代沟、生活观念差异等与父母发生激烈争执,关系变得紧张。
子女关系失和:在子女教育、成长陪伴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与子女之间关系疏远、不和谐。
朋友关系失和:与朋友因利益纠纷、性格不合等原因闹僵,失去原本的社交支持网络。

三、生活失意员工
感情创伤:如失恋、离婚等感情方面的挫折,让员工内心痛苦,对爱情和亲密关系可能产生恐惧或不信任。
家庭没落:家庭经济状况急转直下,如企业破产、家族生意失败等,导致家庭失去往日的繁荣,生活质量大幅下降。
受到侵害:遭受身体上的暴力侵害或性骚扰等,身心都会受到极大创伤。
疾病缠身:患上严重疾病,不仅身体承受痛苦,还可能面临高额医疗费用,对生活和工作都造成巨大影响。

四、心理失衡员工
消沉颓废:对生活和工作缺乏热情,整天无精打采,做事消极应付,没有目标和动力。
升迁无望:在工作中努力多年却看不到晋升的希望,感觉自己的职业发展停滞不前,产生失落感。
面临失业:公司裁员、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员工面临失业风险,对未来的经济来源和职业发展感到迷茫。

五、精神失常员工
孤僻:员工变得不愿与他人交往,喜欢独自待在角落,封闭自己的内心世界。
烦躁:情绪容易激动,对周围的人和事缺乏耐心,经常无端发脾气。
幻觉幻听:出现不真实的视觉或听觉感受,比如听到不存在的声音,看到不存在的影像,这是比较严重的精神状况。
抑郁:长期情绪低落,对任何事情都提不起兴趣,有自杀念头或行为等,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精神障碍。

但这个概念也算是比较精准概括了当下社会治理视角下需要重点关注的群体。只不过这种概括,确实像个大杂烩,具体到每类不同人群,还得再进行重复细分,一般只能用来泛泛而谈,不适合直接作为划分依据。在日常实际工作中,对重点人群的管控,大致包括刑释解矫人员、吸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家暴施暴人、特殊未成年人、闲散劣迹人员等类型。

我曾多年参与重点人群管控工作,包括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特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工作,都是眼看着这些措施从一开始的漏洞百出到逐步健全完善。虽说现实工作中仍有很多不足之处,例如前一阵在 对司法局的一些刻板印象 这篇文章中曾吐槽很多地方司法局管不好安置帮教对象: 随手一搜微信上很多地方司法局都声称最近多少年来当地安置帮教对象重新犯罪人数为 0 。但实际上像盗窃、抢劫、诈骗等很多犯罪重新犯罪率一直很高,只不过这些刑满释放人员信息压根没有被监狱、看守所录入安置帮教系统。导致司法局很大程度在“空对空”,挑些重新犯罪率低的人在那搞预防,防了个寂寞。 ,但其实这些工作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很多时候都需要有更加丰富的行政资源,或在现有行政资源配置的基础上给予更多倾斜才能做好。

重点矛盾化解

综合网上各类信息来看,这次珠海事件的产生,源自犯罪者自身家庭矛盾。犯罪者本身拥有一个还不错的家庭,靠资产和投资生活,可以说本身就属于食利阶层的一份子。但其为了获取更多利益,选择挑战传统道德秩序,用“假离婚”方式规避购房政策和行政负担,最终“假离婚”变“真离婚”,在分割财产过程中将家庭矛盾引入诉讼程序。因其对诉讼风险认知不足,无法接受败诉结果,因此产生报复社会的变态心理,最后禽兽般驾车冲入无辜人群,同时在犯罪时间节点上选择了当下最重要的国家性活动期间,可以说是“唯恐天下不乱,大有干扰航展举办,阻碍民族复兴之势”。

“民转刑”“刑转命”问题一直是命案防控中的重点问题。预防普通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甚至命案的责任主体,几乎覆盖了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我在前述关于命案防控的文章中详细分析过这种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理论”。这次在国家级层面吸取 11·11 事件教训所作的后续工作部署中,核心仍就是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控结合,切实做好风险隐患和社会矛盾排查化解

由于身处广东,近期我反复参加了多层级、多部门的紧急会议,基本都是围绕如何汲取 11·11 事件教训,如何举一反三落实下一步防控措施等内容,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条块整合全面加强整个社会面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但总的来说,一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并不是国家发个文件地方就能立马实现,更多时候需要经历长期斗争、长期磨砺、长期争取才行。但无疑,11·11 事件这类血的教训是能够加速促成命案防控措施更加精准、更加全面、更加有效的。即便日后仍出现百密一疏状况,但强化命案防控这种大的趋势不可能逆转。


需要注意的其他方面

在本轮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案事件中,有一个非传统风险被网络舆情所重点关注,即公正司法问题,而引发对公正司法质疑的重点在于司法人员性别构成问题。

近些年来,炒作性别问题已经成为网络上一股较大的舆论风向,典型就是长沙货拉拉案件。在这次 11·11 事件中,珠海中院某审判庭的宣传文稿中宣称整个审判庭都是女法官的信息被广泛传播,被质疑在审判庭全部为女法官的情况下,是否其办案过程中会出现偏袒女方当事人现象。由于目前相关司法判决情况并未公开,网上流传广州某区法院的判决书也被证实与此事毫无关联,目前还无法判断案件是否由女法官审理。但总的来说网络上的这类质疑,也不能说完全是空穴来风、胡乱猜测。

我在去年一篇文章中 11年后,再次回到法院工作 曾提到法院女法官扎堆的现象。法院工作人员中女性比例较高。在中国,由于法律被归类为人文学科,学习法律的女学生往往较多,而男学生大多选择理工科专业。因此,法院工作人员中女性比例较高。在我经历的四个法院中,女性员工的比例一般都在60%以上。在我最近访问的法院中,1980年后出生的员工中,大约70%是女性。人们普遍认为,女性在性格上更倾向于敏感,而男性则倾向于理性。然而,法律本身倾向于理性。同时也对目前司法人员培养和任用模式提出了一些担忧。由于法院工作的相对独立性,法院人员与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成员的互动有限。他们的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可能与公众不同,导致一定程度的社会功能缺陷。例如,在这次经历中,我们发现一些法官因为无法有效处理邻里纠纷而被邻居起诉。其他人在处理家庭、学校或工作场所冲突引起的简单诉讼案件时缺乏社会经验,因为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经验有限。此外,一些年轻法官在二十出头时就担任司法职务,缺乏个人在关系、婚姻和离婚方面的经验,但却不得不为他人调解离婚案件,导致被当事人投诉。 但我依然认为,即便是女法官主持审判此类婚姻家庭案件,也并无不妥。整体来看妇女儿童依然是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对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对婚姻家庭中的妇女儿童给予特殊照顾没有任何问题,不能仅以网络上少量吸睛案例就否定对妇女儿童给予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只是在法官的任命和任用上,还是要考虑启用社会经验更加丰富的人员,起码自身家庭生活要和睦的人员。不然一个没结过婚或者婚后自己家里都搞得鸡飞狗跳的法官去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确实更容易搞出问题。毕竟,婚姻家庭案件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前者对于“情”(情理法)的运用几乎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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