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抽调参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工作,我负责的工作组主要任务是评查检察机关办理的申诉案件,其中大部分都属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我们花了整整 5 天时间完成了对检察机关办理的 70 宗案件进行评查。
检察申诉案件类型
检察申诉案件主要包括刑事申诉、民事申诉、行政申诉等三大块内容。
刑事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
民事申诉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行政申诉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但当事人提出有关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除外;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行为违法的,但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除外。
对检察申诉的一些感悟
案结事了是核心
这次评查过程中,我们遇到有一个比较争议的案件。同组法官在评查时对于一个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感到困惑,该案在包括承办人在内绝大多数检察官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最终通过刑事和解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我们多人重新对该案件进行阅卷,并邀请其他刑事法官和检察官一并讨论,但没有得出较为统一的意见结论。为审慎起见,我又找来检察机关案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承办人进一步了解情况,之后我还特地找了一名校友咨询,他是另一个地级市检察院刑检部门负责人。在综合各方意见后,我倾向于认为这个案件不仅没问题,而且办的很漂亮。而这个过程也让我对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刑事案件办理首先是讲证据。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优先考虑的应该是存疑不诉,特别是在慎捕慎诉的理念下,能不逮捕的就不应该逮捕,能不公诉的就不应该公诉。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事后一味增加侦查力度和成本,并不能获得有效收益,很可能案件永远都无法告破。
刑事案件中存在争议很正常。包括本次遇到这个案件,在罪名之间具有较大争议,在罪与非罪之间也有一定争议,如果检察机关强行起诉,有可能会出现判决无罪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还得面临国家赔偿等一系列善后事宜。
办理申诉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在刑事案件中,除了追求刑罚以惩罚犯罪外,也要考虑到如何通过案件处理来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矛盾,实现定纷止争。特别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的核心诉求往往是经济利益而不是惩罚犯罪,一味惩罚犯罪可能更不利于受害人利益实现。
经济犯罪案件办案难度非常大。由于夹杂民事关系在其中,经济纠纷与刑事案件的边界很多时候并非那么清晰,一些证据因为受害人保管不善或者取证困难,很可能永远都无法补全,即便嫌疑人行为符合某些犯罪特征,依然可能面临证据链不全等问题。
上边这些其实都是很浅显的道理。之所以这个案件有很大争议,核心在于类似这种案件很容易给人以“花钱买刑”的印象,即嫌疑人赔偿受害人达成和解后,检察机关不再追究当事人责任。但在具体个案中,由于上述多重因素影响,实际上能否成功办下来仍是个很大的未知数,在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选择促成当事人和解,反倒是最佳选择。
滥诉滥访现象依然突出
在本次评查案件中,发现不少案件都是死缠烂打滥诉滥访的类型,一些很小的事情,当事人反复纠缠各级法院,一个简单的纠纷,可以搞出 20 多个裁判文书出来,但归根结底,都是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此外,还有一些高度疑似不法分子的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钻空子,但在当前司法制度下,却又没法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简单举几个例子:
当事人因某手机宣传“最快30分钟充满电”而起诉商家和手机厂商,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和检察申诉程序,经过三年时间仍然不服到处上访。其核心诉求两个:一是认为某品牌手机充电测试是在实验室等特殊环境下作出,与实际使用场景有出入;二是认为“最快”二字违反广告法。
当事人是 70 年代的机关干部,后来调去机关下属企业做总经理,在 90 年代初国企改制过程中由国企干部变为私营企业普通员工。在临退休时,以各种理由开始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打官司长达 12 年,核心目的是认为自己当年是大学分配到企业的国家干部,应该以公务员身份退休。
当事人是一群纯粹的赌徒,被他人“带笼子”多次拉去国外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本来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因为所有赌博行为都发生在国外,公安无法侦查到相关违法证据,导致这类案件通常都被冠以“民间借贷纠纷”名义进入司法程序,实则都是些虚假诉讼。但因为证据不足,只能任其为所欲为。
检察办案总体是过硬的
检察机关因为其特殊地位,在案件质量把关上确实有独特之处。
法律专业性: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通常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特别是检察业务总体来说较为单一,很多检察官数十年如一日干同一类业务,个个都是专家也就很正常了。
严格的办案程序: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每一项决定都是在充分调查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的。毕竟是法律监督机关,专业挑错出身,对自己要求也更严格一些。例如法院的案件评查规则中,不仅有一般差错案件,而且有重大差错案件,评查中发现一些差错案件是很正常的事。但在检察环节,一个瑕疵案件都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要面临追责,而错案更是被严格限制在类似胡格吉勒图一般的重大冤假错案范围内。
内部监督机制:检察院内部设有监督机制,如案管部门,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办案人员依法履职,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例如在文稿校对方面,法院判决书中文字出错都是屡见不鲜了,很大比例案件都能在案卷中发现错别字,但检察这方面则少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