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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北京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装饰文案?

“女人做一个好主妇,好母亲,不要跟男人抢地盘”一幅张贴在北京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海报引发各方争议,对此也在知乎进行了解答。

曾经做过“婚姻家庭调解员”之类的工作,谈一谈个人看法吧。

  1. 挂宣传画肯定不对,这种话公开出来显然政治不正确,但是并不妨碍在个案中转述出来。
  2. 之前在几个评论中回复错了,离婚调解在我们法院是必经程序,但在婚姻登记处貌似不是必经程序。如果参照人民调解法等规定来看,这种婚姻登记处的调解,必须是有当事人一方申请才会进行,如果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且材料齐全,离婚证当然是立马可取。
  3. 现实中(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我们遇到的情况,大多数都是一方不想离,或者在财产债务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有很大分歧的案例,双方痛痛快快拿个协议立马离婚的比较少见,后者可能在婚姻登记处会比较多点,毕竟更便捷。
  4. 法院的调解是强制性的,民诉法规定必须先行调解。当然,必须调解的意思并不是必须撮合当事人,而是让他们能达成一致意见,要么取得共识,签署离婚协议;要么牵手回家,打消念头。
  5. 调 解前置的重要目的之一还是为了避免官方裁决。法律是无情的,如果双方调解无效,那么对家庭财产债务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就都得由法官来自行决断,而这 种决断无论是对于法官还是当事人,都是非常痛苦的,强行判定财产、抚养权归属,不服判的风险很大,法官宁可继续努力一把将案件调解成功,也很不愿意作出判 决。另一方面,调解案件对法官也是有奖励的(几十元一件),夫妻双方调解成功欢欢喜喜达成离婚协议或者撤诉,既解决纠纷,也节省司法资源,还可以减免诉讼 费,各方满意何乐而不为。
  6. 调解是一个中间人协调各方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主动方(弱势方)退步的可能性要远远高于被动方(强势方),中 间人从功利的角度出发,为了尽快处理完毕,一开始都是做主动方(弱势方)的工作,让他们能暂时承受(更退一步)以平复纠纷。因而很容易出现宣传画中的一 幕,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为了实现成功调解,机械化地向女方灌输男权思想,让其打消离婚念头;或者向男方洗脑强调女方弱势地位,如果提出离婚,需要给予女方 更多的利益付出来换得其同意。
  7. 为什么一定要调解?调解是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的必经步骤。如果不调解成功,既不能达成离婚协议,也解决不了当事人诉求。即使婚姻登记处不作为、不调解,当事人被逼无奈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这时候按照民诉法,法院也必须组织调解。
  8. 无论是看《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还是一般适用的法律,女性都是明显更高地位的。法院在判决时 适用法律当然也会更倾向于保护女方利益的。比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9. 比起对于女性 的特殊保护,通常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更加注重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分配。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会以子女抚养权为中心,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发 展的角度出发,安排财产和债务分配。当前国情下,多数女性的经济独立地位确实不如男性,如果男性没有特别的违法情节,在具有明显抚养优势的情况下,女方比 较容易出现人财两空的结局。
  10. 这也就是目前婚姻家庭中的核心问题以及多数人对西城区婚姻登记处挂画的不满之处:女性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不如 男性的情况下去主动或者被动选择离婚,都会被婚姻登记处认为是弱势一方:主动提出离婚的,需要放弃更多权利;被动接受离婚的,需要争取更多权利。婚姻登记 处为了强化这种弱势地位,直接把潜在意思给书面化了,做法当然错误,但确实是现实做法。即使很多经济社会地位独立的女性并不认可这种观点,但是真要涉及到 个人利益分配时,按照法律原则和精神,法院也会假定她们是需要受到特殊保护的对象。
  11. 需要补充的是,当男性具有暴力行为、重婚、与第三者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时,女性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当男性具有企图隐匿霸占财产 时,女性也可以请求多分财产。但在一方纠缠不愿意离婚的时候,强行选择离婚也是一件风险很高的事情,今年我们上报的一批司法救助案件,好几个被救助对象都 是孤儿了(父母一死一死刑)。这种情况,也是我们想极力想避免的,所以还是那句老话:“宁拆一座庙,不毁一对婚”,如果不具有法定情节(暴力虐待重婚同居 遗弃赌博吸毒分居等),尽量还是别走这条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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