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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与公安的衔接困境

昨晚跟一老乡聊了几句国土执法的问题,发现他们手头恰好有一批盗挖稀土、非法采挖高岭土(陶瓷土)的案件。

有于职业敏感性,迅速意识到这部分案件就是目前本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之间尚未企及的领域。对于盗挖矿产、破坏性方式采矿的行为严重的,均属于刑法所涵盖的范围,而情节轻微的,则属于国土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范畴。

在这种案件中目前存在四个主要困难:

1.国土执法部门如果不将处罚行为主动告知检察院,那些非法采矿的行为根本就进入不到司法程序。而目前没有法律强制要求国土执法部门做这件事情,都是一些地方主动在协调做好信息衔接。

2.国土执法部门处罚时所需要的取证极为简单。就像违章停车,交警只需要拍个照贴个罚单即可处罚。但刑事领域要求则极为严苛,不仅要证明违章车辆是行为人所泊,还要证明该泊车时长超过期限,并且还要泊车人的笔录等证据内容。因此国土执法部门的取证内容,对于司法部门来说仅仅是一个极为简单的参考依据,如果要追究违法人刑事责任,尚需要其他非常多的证据材料需要搜集。

3.该类犯罪存在侦查难点。一是必须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需要非常大的警力支持;二是必须证实该犯罪嫌疑人盗挖数量、破坏面积达到法定标准,而嫌疑人往往会拒不承认,公安极难侦查既往被盗挖矿土去向;三是嫌疑人为逃避责任会常态性地对矿土去向给公安错误引导,导致大量警力浪费;四是公安部门对于违法采矿数量面积大小的鉴定困难,行为因果关系难以证明。

4.国土执法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对于此类案件均不熟悉,几乎没有办案经验,学习成本比较高。具体操作中容易产生违法违规或者疏忽大意行为而导致嫌疑人最终无法定案等问题,从而使得事实上构成以罚代刑的问题。

下一步要开始研究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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