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宗简单的征地纠纷案件,申诉方6姐妹中五人嫁到了外村,剩下大姐仍嫁在本村。在父母相继过世、房屋倒塌过后,父母旧屋所在地被政府征收,地上竹树若干,列入政府青苗补偿范围。大姐在没有告知其余姐妹的情况下,和丈夫一起确认了青苗数量和价值,并由丈夫签名并拿到青苗补偿款。大姐夫妇,知道过错,愿意全数退出钱款,分给其他姐妹。但其余姐妹表示要收回土地、青苗,并要求政府予以赔偿。
下面是两份答复函,前者是草拟给领导的,后者是按照领导提的几点要求修改的,总言之,对于此类并非政府本身出错的问题,要尽量避免直接定性,否则容易对相关单位部门造成负面影响。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回复
王秀英、王丽英等公民:
你们于2014年2月11日向武合市信访局反映的信访事项,经市信访局转交到我街道后,指定由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负责办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予以答复。
你们6姐妹在《申诉书》中诉称,父母去世后,屋前房后竹园地上的青苗等动产,应当由你们6人予以继承。但该竹园地上的青苗,在没有通知你们的情况下,已被政府征收。而青苗补偿款,亦没有支付给你们,而是在你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了李中华(大姐夫)、王爱英(大姐)家庭。
经由我街道工作人员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查清以下事实:
一、王秀英、王丽英等6姐妹属于王国、周容夫妇(已故)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等继承方式存在的情况下,对于王国夫妇去世后的遗产,应由该6人予以继承。
二、 信访事项中所涉青苗所在地,为《武合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通告》(武府[2009]14号)文件中所包含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我街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村入户宣传了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并在当地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主签名同意的基础上,与各村小组签订了征地协议书,相关征地补偿款也按 程序划拨到相关村小组的账户。
三、信访事项中所涉竹园地上的青苗产权,作为集体土地上的财产,在征收前是由明石三村小组予以盖章确认,认定为明石 三村小组村民李中华、王爱英(大姐)家庭共有。但由于王爱英仅为六位享有继承权姐妹中的一人,且李中华及家庭其他成员并不享有对青苗的继承权,故该青苗产 权的确认结果是错误的,明石三村小组在该青苗产权的确认过程中,存在过错。
四、因明石三村小组在青苗产权的确认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导致相关部门在后续青苗补偿款的发放中亦存在问题。本该由黄氏六姐妹共同继承的青苗补偿款,被发放至李中华、王爱英家庭。
五、由于王国夫妇去世后,其户口已经被依法注销,故村小组认为尚居住于本村的王爱英夫妇享有代为签名的权利。但实际上,李中华夫妇在补偿登记表上及领取青苗补偿款时的签名,均为无权处分行为,明石三村小组对这一行为,存在审慎不严、未能及时辨别青苗产权所有人的过错。
李中华夫妇与村小组、相关征地部门曾对青苗价值做过详细测算,但由于李中华夫妇本身无权对青苗进行处分,此测算结果未能得到黄氏其他姐妹的认可。
虽 然李中华夫妇的无权处分行为存在过错,但是在李中华夫妇、明石村委会及村小组部分成员、政府负责征地部门及投资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等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于 竹园地上青苗数量、大小、范围的测量与计算,是客观的、准确的。加之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对于各种类型青苗的补偿价格是确定的、合法的。故在 有继承人王爱英在场的情况下,对于青苗补偿的总价值计算,是合理的、准确的,并不会因为其他继承人没有到场,而与实际情况相偏离。
六、黄氏六姐妹 所持有的房屋及竹园地上1924年、1926年、1938年的土地契约在新中国建国后早已失效;所持有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按照《广东省土地证书 颁发办法》亦于1992年失效。该竹园地的所有权,在征收前早已为明石三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征收时地上房屋等不动产已倒塌并无新建,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该竹园地的征收只涉及青苗补偿、不再涉及其他征地补偿问题。
对于上述调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我街道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处理:
一、 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言,只有按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土地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由于你们姐妹持有的 建国以前的地契以及1953年的土地所有权证,并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前也没有及时申请换证或者领证。按照《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的规 定,截止1992年12月31日,“逾期不办理领证(换证)手续又不申请暂缓办理的,原批准用地证件或土地证书作废,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受法律保 护。”故你们所提供的相关土地证件,已经失效,不能作为你们对该证件上所列土地享有所有权的证明。由于你们姐妹六人中五人户口已经迁出明石三村小组,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规定,无法独占享有该土地被政府征收时的经济补偿,而是将该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列入村小组集体经济分红范围。
虽然该竹园地的补偿款不能为你们姐妹所享有,但是该竹园地上的青苗,作为从父辈继承的遗产,依法由你们姐妹继承。在这些青苗被政府征收后,其补偿款理应由你们姐妹所享有。
二、纠正青苗补偿款发放对象错误的问题。积极联系李中华、王爱英夫妇,将错发至李中华银行账户的青苗补偿款予以退出,并请你们姐妹协助提供继承分配方案,将补偿款发放给你们;
三、由对青苗实施无权处分的李中华及对集体经济组织内财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明石三村小组,对于因未告知你们姐妹而将你们所继承的财产予以处分的行为,向你们致歉。
武合市嘉水街道办事处 2014年3月25日
信访事项答复函
王秀英、王丽英等公民:
你们于2014年2月11日向武合市信访局反映的信访事项,经市信访局转交我街道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你们6姐妹在《申诉书》中诉称:一是你们父母生前拥有的位于明石三村小组王家堂竹园地上的土地、房产和青苗等财产应当由你们6人予以继承;二是政府在征收明石三村小组王家堂竹园土地时,上述财产在大姐王爱英夫妇没有通知你们的情况下,已被政府征收。而青苗补偿款,亦没有支付给你们,而是在你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了王爱英家庭。
经由我街道工作人员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查清以下事实:
一、你们父母生前所拥有的坐落于王家堂竹园地上的房产,在政府对该地进行征收时,已自然倒塌,且倒塌后,一直没有新建房屋。故在政府对此竹园地进行征收时,无需涉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二、你们父母生前所持有的证明其拥有王家堂竹园地的产权证明早已失效,不能作为你们对该土地所有权享有继承权的证明。
就农村集体土地而言,只有按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土地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由于你们姐妹持有的父母在建国以前获得的地契以及1953年的土地所有权证,并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前也没有按规定及时申请换证或者领证。按照《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的规定,截止1992年12月31日,“逾期不办理领证(换证)手续又不申请暂缓办理的,原批准用地证件或土地证书作废,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该竹园地的使用权,在你们父母去世、户口注销后,其使用权已经自动变更为明石三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你们姐妹六人成婚迁出户口后,全部不再与父母登记于同一个户口名下,所以不能再继承该集体土地上的使用权。
在经过明石三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签定了相关征地协议后,相关补偿款已经划到村小组帐户,政府也完成了对该竹园地的征收工作。目前,此地的所有权已合法属于国家所有,你们姐妹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可能再将此竹园地无偿“要回”。
三、你们父母生前所种植的,位于王家堂竹园地上的青苗,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应由你们姐妹共同予以继承。根据《武合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通告》(武府[2009]14号)文件,该竹园地被列入政府征地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我街道已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对该竹园地上的青苗予以征收,并给予了相应补偿。
按照相关征地程序的要求,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个人财产的征收,应当发出相应的公告,该公告的发出视为政府已经向相关权利人予以告知。在发出征收公告后,应当由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财产,再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方可确定该产权的归属。该竹园地上的青苗产权,在征收公告发出后,只有王爱英家庭予以了申报,并由明石三村小组予以确认。政府相关部门据此产权确认结果,将补偿款发放至王爱英家庭,严格遵循了各项法律程序的要求。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王爱英、黄雪珍、黄美珍、黄银珍、王丽英、王秀英六人对于父母去世后遗留的财产均享有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由于王爱英出嫁于本村小组的李中华,其户口仍在明石三村小组,不存在其他姐妹户口早已迁出外村小组的问题,各方都有理由相信,由其来主导参与该竹园地上青苗的产权确认,是恰当合理的。只不过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签名表上签名时,是由王爱英丈夫李中华予以代笔,但这并不影响整个产权确认过程是由你们继承人本身来参与主导的事实。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地公告发出后,该竹园地上的青苗产权数量与价值的确认,是在继承人王爱英、明石三村小组负责人与政府负责征地相关工作人员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对于竹园地上青苗数量、大小、范围的测量与计算,是客观的、准确的,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存在的情况下,并不会因为缺少部分继承人在场,而与既有结果相偏离。
总言之,无论你们继承人内部对于青苗管理、处分是如何分配责任,也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出后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申报。现规定期限早已过去,如你们认为征收及补偿过程中,存在有未告知其他继承人便超越权限去申报产权、获取赔偿款的问题,应当以继承人的身份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无权处分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另查明,该竹园地上青苗的补偿款,已及时发放至王爱英夫妇提供的银行账号,据王爱英称,该笔补偿款连同利息自到账之日起,一直没有动用过。如果你们姐妹愿意,也可以共同协商并提供对于该笔补偿款的继承分配方案,我街道将积极联系王爱英夫妇,将该笔补偿款及利息退出,并按你们达成的分配方案发放给你们。 特此答复。
武合市嘉水街道办事处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