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诉讼费的交纳规定,目前适用的居然是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官方解释居然是:“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起草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承办。 ”
关于法院诉讼费的交纳办法,是否可以由国务院制定,涉及到法理和宪法问题研究,是一个疑难杂症。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有了第四种,还需要其他的吗??
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男,*年9月13日出生,住*省*县***号,公民身份号码**************。
我于2013年1月11日收到贵法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应当预交诉讼费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元。由于本人在承包**************的经营过程因与发包方产生纠纷,导致已投入该厂350多万元人民币血本无归。个人当前经济状况极端恶化,尚欠工人工资30余万,欠外债100余万,连吃饭资金都成为问题,暂时无法按时交纳诉讼费,特申请缓交诉讼费壹万贰仟陆佰元至2013年3月26日。上述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