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方式目前存在以下三种:
1,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认定,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由村委会(居委会)进行认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由基层人民政府进行认定,依照下面规定: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6〕142号):对产生的争议,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处理;对基层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政府不予处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从上面三种做法可以看出,三种做法所援引的法律规章政策,均未明确指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主体,但三种做法于现实来说,又都存在一定的合理合法性。
佛山市下属各区目前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程序为:
1,申请人向镇、街道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对申请人的情况予以查实,并发布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的,自履行期间届满则申请人自动具有其资格、享有同组织内成员同等待遇。
2,集体经济组织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由申请人持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3,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申请人对于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的做法之所以能行之有效的关键在于政府与法院之间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沟通途径,在对于该问题的程序上进行了统一安排:
区法院对于外嫁女直接到法院起诉村集体、要求维护其权益的民事诉讼一律不再受理立案,而是要求外嫁女到镇(街)申诉,如果镇(街)未能成功调处的,外嫁女可以凭镇政府(办事处)出具的调解未果的书面函件,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到区法院起诉镇政府(办事处),区法院一般会作出要求镇政府(办事处)履行行政职责的判决。
但是各地的具体情况不一,不可能所有地区都参照佛山市的做法,并且,即使在佛山市内部,也不是所有辖区都能完全按照该程序执行。根本原因在于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工作最困难的部分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固有成员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严格限制成员资格的条件。而这种对于成员资格的严格限制,是对男女平等等基本法律精神的违背,也直接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囿于当前基层工作的实际,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否认法律授予相关公民相应资格和权利的情况下,针对文章开头提出的3个办法,可以按照各地情况,自行决定使用何种。如欲根本上解决此问题,有以下两个办法:
1,尊重当事人的诉权。按照《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当事人提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诉讼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直接授权基层政府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对于此类问题具有处理权利。这样,基层政府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也就更理直气壮,各地对于同类型问题的处理也不至于出现截然不同的局面而导致政府公信力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