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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实习的一些体会

这篇文章是我2009年7月份实习期间写的,因为种种原因一直尘封在Gmail中,今天把它拉出来发布了。

我是一名XX法院的实习生,以下内容只是基于自己看法,其中引用的一些内容,都是个人见闻,并没有恶意目的。

能来带法院实习,已经很是感激。所以,到这里实习,固然不期待有较好的待遇,只希望能学点什么就够了。

学习的过程,即是为法院做帮工的过程。帮工的内容,可能是无谓轻重的程序操作,也有可能是关系到案件进程的实质工作。在不经意间,我们也需要承担起一部分的责任与义务,一旦帮工出了偏差,可能给当事人或者国家造成损失。 我并没有在大学期间深入研学过法理学,但是作为一个勉强及格的法学系学生,对权利义务的相对性,还是有点觉悟。在我们不经意间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竟然没有发现有相应的权利来对冲,我们的地位仅仅是义务的承担者,而非权利的享有者。这种情况显得很异常。

作为一群没有公务员法照顾,也不被劳动法覆盖的群体,我们的权益,似乎就像是被“强奸”的成年男性——不受保护。不被保护也就罢了,因为这也算得上是行业潜规则,年轻人还是要多多自我牺牲,方能成全体制的伟大。但是在牺牲的过程中,各自的心态则显得相当重要了。

之所以选择XX区人民法院,大都是因为当初教授不经意间提到过,五区法院中,XX法院和顺德法院的财政状况是最好的。因利趋导,俗气的我也选择了XX法院,然而现实表现在我们眼中所展示的,并非这样子。

单拿佛山区内各法院对待实习生的就餐费用来说,佛山中院一日三餐皆为1元 /餐,禅城法院一日三餐皆免费,三水法院是中晚餐1元早餐0.5元,顺德法院一日三餐也是免费,可是偏偏XX法院则是早3中5晚5,还叫我们先预交一部分 就餐费用才有饭吃。同一区域内法院光就餐费用差距就这样明显,何况其他方面了。

各法院待遇情况我们在实习之前是不清楚的,于是众人皆恨之前没有去详细了解这些方面,而现今早已无法挽回。实习以一月计算,不同法院实习生之待遇差别小则几十,多则上千。(因亦有法院给予实习生适当实习工资,所以相差上千也就不足为奇)这对于现实中只有穷学生才主动出去实习的同学们来说,实是不公。

大家在实习前,也是各有准备的,早没幻想有工资奖金之类,各人保底的期望也就是法院基于人道主义的做法,帮我们解决一下就餐及车乘费用。然而,现实还是无情的告诉着我们——XX法院是个穷地方。

法院分为很多部门,有庭有局也有科,实习的工作自然就区别很大。有些部门,实习生整天跑上跑下,又是电话又是书写,忙得晕头转向;而另外一些实习生所在的部门可能就相对轻松,整天闲散无事,不可终日。 诚然,我所在的部门也不是很忙,每天花点心思重点努力工作一阵,其余时间也就是与各位前辈一起在等待《梦驼铃》中度过。 工作分量的不均,并没有实际上使各位实习生得到的学习机会、实践经验相差很大,甚至于一些很努力工作的实习生,到头来收获的也不及那些整天闲着看电影听音乐的。由于众人皆无报酬,所以不公平现象则被无限放大,一旦有点火星,就可能导致一些不良后果的发生。 在某些部门,我听说有情况就是,该科室内众人均将各自工作程序、方法授之实习生,尔后众人看报纸闲聊,实习生一人包办整科室内工作。本来由于以上的各种不公就导致我们实习生心态很是不平,再加上如此境遇下如果有人还闲言非议吹毛求疵,有人愤而请长假以避之也就无可非议了。

于工作内容而言,我们所做的大都是最简单的工作,而这些工作均为原本法院工作人员所需要做的,实际上我们也就是做帮工了。虽然工作简单,但是常常体现为繁多,繁多的重复性工作不仅耗气力而且损精神。我们也很理解法院工作人员的心情,毕竟你们也都是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熬下来的。但是,我们的心态却是完全不同的,你们这样工作拿的是高薪,而我们如此工作,却仍要自己付出金钱。如此以往,我们倒可以简单的认为,法院的实习生,其实就是法院在制度漏洞之下免费请的临时工。马克思眼中,资本主义的丑陋在于剥削,但是剥削至少还是给予一定报酬的,然而这里情况确是实习生所有劳动成果归单位所有、劳动0回报。

法院之所以能招到实习生,甚至很多同学愿意主动跑去法院实习,主要还是莫名的吸引力,既然实习只有一两次,一个人一辈子也只就上当一两次,所以总是源源不断有新手自愿上钩。 如果说实习是学生的必有环节,而有些地方的实习实质外在表现得这么的丑陋,那么实习的选择则显得很有必要了,毕竟,大家都希望去一个能使自己心态保持较好的地方,而不是选择一个让人心碎的场所。

我们实习生实习的根本目的在于弥补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学习的不足,争取吸收更多实践经验,然而,在我眼中,大量现实显现的只是我们免费出卖劳动力,如此一来,我倒认为法院完全可以把清洁卫生的阿姨和餐厅的工作人员闲散时都叫进办公室,因为他们的思想可能相对单纯,不会因为重复体力型活动心态失衡而跑到法院论坛来发牢骚。

社会经验教导我们,工作需从基层做起,长期重复性的体力劳动是必要的。然而,这种模式则应当是正式工作的前提步骤,而非实习的必要步骤。如果实习工作内容与试用期工作内容等同起来,那么是否能按照推理的方式,按劳动合同法所说的80%薪酬标准能给我们报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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