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回湖南遇到两个同村大爷,都说在外工作、投资吃了大亏,在找他们了解了详细情况后,不禁一阵唏嘘。对于个人来说,法律风险防范还是太过沉重。
甲:临退休前被开除
大爷甲59岁,他 2008 开始在一个小区当保安,算下来到明年就能退休。
结果没曾想,今年春节过后就被公司开除了。
开除理由如下:
- 在正常排班的情况下,被告于2月10日至13日无故旷工;(就是过年那几天)
- 2月18日值班期间不穿工作服且吸烟、利用手机看电影;
- 2月19日擅离岗位且将值班亭岗大门擅自打开,在岗位上抽烟玩手机;
- 2月20日在岗位上抽烟玩手机;
- 2月21日在岗位上抽烟玩手机睡觉;(夜班)
- 2月26日在值班期间公然在岗位上睡觉,导致保安岗形同虚设;(夜班)
由于是保安岗位,上述理由全部都有监控视频证明。
开除后,甲去法院起诉公司,但败诉。法院裁判理由是:
- 《员工手册》第六章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10 余类情形,其中第 5 类包括“当班时间吃东西、吸烟、收听广播、手机上网或玩QQ、纸牌、看报纸的。”
- 《员工手册》第六章第二条第三项第 2 点规定“公司有权对 2 次触犯甲类过失的员工,给予开除处理。”
- 《员工手册》2008 年制定后,甲曾签名签领。公司多个会议记录上显示有就员工手册内容进行培训,甲曾在会议签到上签名。
- 解除劳动合同事先征求了工会意见。
讲实在的,我就没见过当班时间完全不吃东西、不抽烟、不听不看手机,晚上值班不打盹的保安,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甲的这些行为都是同行业司空见惯的事情。
但由于公司早就将这些东西用条条框框写上,加之公司有视频记录,导致甲几乎没有辩驳余地。
面对这板上钉钉的事情,只能认栽。
乙:租鱼塘导致破产
大爷乙也是快 50 岁了,准备趁着还有点力气最后搏一把,2017 拿出全部积蓄,在外地租了 40 亩鱼塘,合同期 20 年,租金 1900 一亩,5 年一交,每 5 年按比例增长。
由于租的是村里的鱼塘,因此村里干部经常带人过去鱼塘钓鱼,考虑到每次也就拿走一条两条,多数时候都没收对方钱。
这种情况放在以前形势好的时候倒也没什么,但到前两年疫情期间就受不住了,过程中跟当地村干部发生几次口角。
结果这一下就把事情搞激化了,村里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在鱼塘上游把水截流逼迫乙离场。
乙这才反应过来,于是到处找人协调,但于是无补,最终诉讼到法院,乙败诉。
村里解除合同的理由是:
- 4月11日,村委会在鱼塘出水口取样,显示出水 PH 值超出合同规定范围;
- 4月15日,镇政府检查鱼塘所在村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时,发现乙承包鱼塘周边有很多塑料垃圾;
- 4月20日,村委会对鱼塘开展环境卫生检查,发现鱼塘外围仍存在使用塑料布覆盖地面等影响环境行为。
- 4月21日,村委会拍照取证鱼塘将原本两个鱼塘之间的塘基破坏。
- 4月21日,村委会对鱼塘出水口进行取样,显示 PH 值仍然超标。
法院判决支持村委会的理由主要是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
在《承包合同》第 8 条约定乙方的义务共 22 项,其中包括:
- 乙方在承包鱼塘期间不得损害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
- 乙方在承包鱼塘期间需确保鱼塘出水符合 V 类以上标准
- 乙方在承包鱼塘期间不得阻碍村民通行、破坏现有塘基道路
- 乙方违反以上任意事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我一看乙拿出来的承包合同就吓一跳,这承包合同总共才 5 页,结果里边的第 8 条“乙方义务”就占两页。
列举的 22 条乙方义务简直处处是坑,随便哪条都很容易触发。
例如:乙方需 24 小时派人驻守在鱼塘,确保不发生儿童坠水问题;乙方鱼塘如发生死鱼事件,不得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处置。
可以说,这些义务对发包方来说,想要举证都是很简单的事,只需要在鱼塘没人在的时候拍个照就能证明鱼塘无人驻守,在鱼塘边拍个死鱼就能证明承包人没有将死鱼拿到村外处置,拍个垃圾就能证明承包人没有尽到卫生义务。
但这种合同,当初乙也只是简单看了一遍,在他头脑中认为,合同最关键的就是租期和租金,其他都不重要,过得去就行。
结果最后栽在这里边,晚年堪忧。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底线,但不应该是做人的底线
这两个事情让我突然感觉法律好像白学了一般。这种法律风险怎么防,完全防不住嘛。
法律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后,那就只是交易优势方对劣势方进行单方面剥削的工具了。